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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5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5421号原告:朱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滕玉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司方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