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涞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郑某某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涞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涞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涞水县,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住涞水县。1985年至1987年在涞水县农机局工作;1996年3月至2002年9月任涞水县农机局副局长;2002年10月至2003年11月任涞水县农业局副局长;2003年12月至今任涞水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2013年1月15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涞水县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辩护人李宝义,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涞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涞检刑诉(201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变更起诉一次。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建革、杨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宝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郑某某在任涞水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期间,主管张涿高速三坡镇路段的工作。2010年5月份,张涿高速施工阻断了涞水县三坡镇下庄村原有的跑马道,影响了下庄村乘骑经营者的经营,经下庄村委会与有关部门多次协调,涞水县张涿高速指挥部同意给下庄村修建两条跑马道,修建两条跑马道的占地补偿款及工程款均通过涞水县交通运输局下拨。在拨付两条跑马道占地补偿款和工程款方面,被告人郑某某支持下庄村村委会工作,及时足额下拨占地补偿款和工程款。2011年春节前,下庄村两委班子开会研究决定,给在张涿高速征地拆迁工作中支持下庄村工作的有关部门领导送点礼品,由村委会主任陈某某具体负责办理。后陈某某从涞水县一烟酒店购买了两箱国窖1573白酒和两条硬中华香烟,并在涞水县交通运输局门口将烟酒送给被告人郑某某,被告人郑某某收受上述礼品。经涞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郑某某收受的两箱国窖1573白酒和两条硬中华香烟价值为9200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并主动退缴收受物品金额。2013年10月31日,涞水县人民检察院将认定事实变更为: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郑某某在任涞水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期间,主管张涿高速三坡镇路段的工作。2010年5月份,张涿高速施工阻断了涞水县三坡镇下庄村原有的跑马道,影响了下庄村乘骑经营者的经营,经下庄村委会与有关部门多次协调,涞水县张涿高速指挥部同意给下庄村修建两条跑马道,修建两条跑马道的占地补偿款及工程款均通过涞水县交通运输局下拨。在拨付两条跑马道占地补偿款和工程款方面,被告人郑某某支持下庄村村委会工作,足额下拨占地补偿款和工程款。另外,在高速占地及附着物补偿方面,被告人郑某某给予照顾,将补偿标准较低的裸岩、荒坡等占地提高为补偿标准较高的林地占地,补偿标准就高不就低。2011年春节前,下庄村两委班子开会研究决定,给在张涿高速征地拆迁工作中支持下庄村工作的有关部门领导送点礼品,由村委会主任陈某某具体负责办理。后陈某某从涞水县一烟酒店购买了两箱国窖1573白酒和两条硬中华香烟,并在涞水县交通运输局门口将烟酒送给被告人郑某某,被告人郑某某收受上述礼品。经涞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郑某某收受的两箱国窖1573白酒和两条硬中华香烟价值为9200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并主动退缴收受物品金额。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及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郑某某在任涞水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期间,主管张涿高速三坡镇路段的工作。2010年5月份,张涿高速施工阻断了涞水县三坡镇下庄村原有的跑马道,影响了下庄村乘骑经营者的经营,经下庄村委会与有关部门协调,涞水县张涿高速指挥部同意给下庄村修建两条跑马道,2010年7月27日,郑某某代表涞水县张涿高速建设征地拆迁指挥部,陈某某代表涞水县三坡镇下庄村委会签定改造建设协议,修建两条跑马道的占地补偿款及工程款均通过涞水县交通运输局下拨。2010年12月22日,征地补偿款足额下拨到涞水县下庄村委会。在高速占地及附着物补偿方面,被告人郑某某给予照顾。2011年春节前,下庄村两委班子开会研究决定,给在张涿高速征地拆迁工作中支持下庄村工作的有关部门领导送点礼品,由村委会主任陈某某具体负责办理。后陈某某从涞水县一烟酒店购买了两箱国窖1573白酒和两条硬中华香烟,并在涞水县交通运输局门口将烟酒送给被告人郑某某,被告人郑某某收受上述礼品。经涞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郑某某收受的两箱国窖1573白酒和两条硬中华香烟价值为9200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并主动退缴收受物品金额。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2013年1月14日,其到涞水县检察院投案自首,2011年春节前曾接收过涞水县三坡镇下庄村村主任陈某某送的两件国窖酒和两条硬中华烟。2009年下半年张涿高速开始施工,途经三坡段的征地拆迁工作由其负责,2010年高速施工影响了下庄村原有跑马道的经营,后经多方协调,指挥部同意给下庄村修建两条跑马道路,工程款及占地款由县交通局拨付,在占地补偿及附着物的补偿中给予了村里照顾。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张涿高速施工、占地补偿过程中,有关领导对下庄村都比较照顾,经村委干部会议决定看望一下有关领导,2011年春节前,其购买了2箱国窖和2条中华烟给涞水县交通局郑某某送去了。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其担任涞水县三坡镇下庄村的现金会计,2009年修建张涿高速公路时,阻断了跑马场的经营,经与相关部门协调,张涿高速指挥部同意给村里修建两条跑马道,在征地过程中,将部分裸岩、荒地按林地标准给予补偿,在两委班子会上刘某某提议看望相关领导,由陈某某负责办理。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其担任涞水县三坡镇下庄村的支书,2009年张涿高速修建过程中阻断了跑马道的经营,经村里与县交通局、张涿高速指挥部协商,指挥部同意给村里修建跑马场,张涿高速指挥部将补偿款都拨付到村里了,2011年村里开会时,陈某某说在跑马场征地过程中,相关部门挺照顾的,看望一下相关人员,陈某某从村里支取了40000元钱。5、证人宋某某的证言,其担任涞水县三坡镇下庄村的主管会计,2009年修建张涿高速公路时,阻断了跑马场的经营,经与相关部门协调,张涿高速指挥部同意给村里修建两条跑马道,在征地过程中,将部分裸岩、荒地按林地标准给予补偿,在两委班子会上刘某某提议看望相关领导,由陈某某负责办理。6、记账凭证、支条和现金日记账,陈某某从下庄村支取现金40000元。7、记账凭证、陈某某收款收据、农村信用社收据,陈某某收取工程款情况。收款收据上有郑某某签字。8、三坡镇下庄跑马道工程验收报告,涞水县交通局质检股出据了验收工程情况。9、下庄村跑马道改造协议,涞水县张涿高速建设征地拆迁指挥部与三坡镇下庄村民委员会关于跑马道建设施工、拆迁补偿情况。10、记账凭证、信用合作社支票存根、河北省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下庄村支取征地补偿款265218元。11、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结论书,两条中华烟价值800元,两箱国窖1573价值8400元。12、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郑某某退缴9200元。13、郑某某政简历,证明郑某某的主体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征地补偿款及跑马道改造工程款均在下庄村跑马道改造建设协议中规定,该协议是由被告人郑某某代表涞水县张涿高速建设征地拆迁指挥部与三坡镇下庄村民委员会签定,故对辩护人称征地补偿标准与被告人职务无关的辩解不予支持。被告人郑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收受他人财物不满一万元,犯罪后主动退缴赃款,并有悔改表现,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建华审 判 员 刘东生代理审判员 邵晓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