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都执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龙,王晓平,单国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都执字第1024号申请执行人陈龙,居民。被执行人王晓平,居民。被执行人单国卫,居民。申请执行人陈龙与被执行人王晓平、单国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的(2013)都民初字第0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3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王晓平位于大丰市大中镇同德村四组5排13号的房屋,现不便处理。被执行人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3)都民初字第01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爱华执行员 王兆华执行员 蒋宝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启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