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梁耀本与秦明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梁耀本;秦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0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耀本,男,汉族,1970年1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朱祥宝,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麦佐添,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明斌,男,汉族,1957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代理人石章元,男,汉族,1954年3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上诉人梁耀本因与被上诉人秦明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梁耀本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残疾赔偿金、住院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合共37843.21元予秦明斌;二、梁耀本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予秦明斌;三、驳回秦明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秦明斌已预交),由梁耀本承担,梁耀本应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秦明斌。上诉人梁耀本不服原审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公,损害了梁耀本的合法权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三多村村中桥头工厂是梁志教租地所盖的厂房,与梁耀本无关;梁耀本亦从来没有雇请过秦明斌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三多村村中桥头工厂倒水泥。综上,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秦明斌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秦明斌承担。被上诉人秦明斌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二审期间,上诉人梁耀本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如下:土地租赁合同(1份,复印件),证明土地合同所反映的地址是本案涉案桥头所指向的工厂,工厂由梁志教租地所建,与梁耀本无关。被上诉人秦明斌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质证,秦明斌对证据有异议,本案事故发生于2012年8月30日,但该合同落款时间是2013年5月,该合同与本案无关;在一审过程中梁耀本从未提交过这份合同,不合常理;一审时原审法院的法官去向梁耀本送达传票,当时梁耀本还在指挥工人搞装修。本院经审查认为,梁耀本提供的证据为复印件,秦明斌有异议,且签订时间为2013年5月,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梁耀本与秦明斌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梁耀本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秦明斌称是梁耀本通过陈德前找人到西樵崇南三多村村口桥头的工厂捣水泥,之后陈德前叫上秦明斌等8人一起进厂从事捣水泥等工作。梁耀本对此予以否认,并称其没有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崇南桥头开工厂或建厂房,不认识秦明斌,亦没有雇请过秦明斌。但根据原审法院向西樵崇南社区的调查反映,梁耀本在西樵崇南三多村村口桥头兴建了工厂,故本院对梁耀本的陈述不予采信。其次,根据秦明斌于一审期间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包括秦明斌在内的数名工人是根据梁耀本的安排从事倒水泥工作,报酬由梁耀本发放,且秦明斌是受梁耀本的指派上房顶安装水管的过程中掉下摔伤,结合秦明斌提供的病历资料等,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已经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秦明斌是受梁耀本的指派在从事雇佣工作过程中受伤。原审认定梁耀本与秦明斌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并判令梁耀本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梁耀本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梁耀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雪洁代理审判员 陈星星代理审判员 姚淑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招玉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