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上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夏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上刑初字第72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甲。2013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3)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甲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杜恬君、被告人夏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8日,被告人夏某甲和网友吴某相约在杭州见面,二人于当晚入住本市上城区解放路201号明鑫客房109房间。被告人夏某甲趁被害人吴某上卫生间之机,窃得吴某苹果iphone5(16G)手机一只(经估价价值人民币4180元)、钱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700元及黄金戒指一枚,戒指重3.1克,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085元),之后离开现场,并于当晚逃离杭州。2013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在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永和村46号将被告人夏某甲抓获。涉案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夏某甲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吴某人民币18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人夏某乙的证言、赃物照片、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抓获经过、收条、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