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昌旭华、陈志成与陈志成、杨海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旭华,陈志成,杨海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552号原告:昌旭华。被告:陈志成。被告:杨海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昌旭华与被告陈志成、杨海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旭华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昌旭华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旭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18元,减半收取859元,由原告昌旭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海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剑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