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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执复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龙肖芝不服执行裁定二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肖芝,宋世模,李俊,杨祥凤,合肥天一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执复字第00003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龙肖芝,女,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宋世模,男,194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俊,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祥凤,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合肥天一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立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复议人龙肖芝不服瑶海区人民法院(2013)瑶执异字第0002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复议人龙肖芝复议称:1、皖A825**号出租车的经营权是合肥市交通局依法许可申请复议人经营出租车的特许行政行为,不具有商业价值。2、对于出租车经营权能否评估、拍卖的解释权归合肥市人民政府,在合肥市人民政府未答复前,任何机构无权对出租车经营权评估、拍卖。3、瑶海区人民法院对涉案出租车及经营权的委托评估未通知双方当事人,擅自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违反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程序,属于无效评估。4、本案被执行人愿意分期支付执行款且不会影响申请执行人的生活的,同时,本案另一被执行人天一出租公司有能力先行垫付赔偿款,让申请执行人尽早得到赔偿。瑶海法院的执行行为既没有及时维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更损害了申请复议人的财产权益。综上,请求撤销瑶海区法院(2013)瑶执异字第00021号执行裁定书并裁定解除对皖A825**号出租车的强制执行措施。经审查查明:原告宋世模与被告杨祥凤、龙肖芝、李俊、合肥天一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瑶民一初字第01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俊赔偿原告宋世模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248249.09元,被告杨祥凤、龙肖芝、合肥天一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3年4月9日,原告宋世模申请执行。2013年5月9日,瑶海区法院作出(2013)瑶执字第01088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杨祥凤、龙肖芝、李俊、合肥天一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0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瑶海法院遂扣押龙肖芝所有的皖A825**号“桑塔纳”出租车(龙肖芝是该车实际车主,登记挂靠在合肥天一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经营)。在执行过程中,瑶海法院对本案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杨祥凤、李俊无银行帐户,无房产、车辆登记;被执行人龙肖芝有一银行帐户,无存款,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合肥天一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7000元,已扣划至瑶海法院。2013年7月18日,瑶海区法院委托合肥清合嘉华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该车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进行价格评估。龙肖芝遂向瑶海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13年10月31日,瑶海区法院作出(2013)瑶执异字第00021号执行裁定书,认为皖A825**号“桑塔纳”出租车是龙肖芝所有的财产,不属于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物品的财产范围,且该案侵权之债是因该出租车在营运中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对该出租车及其经营权进行处置,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对出租车所作出的委托评估是依法委托的,故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定驳回龙肖芝的异议。本院认为:依据瑶海区人民法院(2012)瑶民一初字第0144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俊赔偿宋世模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248249.09元,被执行人杨祥凤、龙肖芝、合肥天一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在被执行人李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对其余承担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均能强制执行。因此,瑶海法院对被执行人龙肖芝所有的出租车进行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出租车的经营权能否拍卖转让,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经请示合肥市交通运输局,明确回复出租车经营权可以转让,因此,龙肖芝复议称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无权作出回复,出租车经营权不具有商业价值的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扣押的财产进行价格评估时,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执行,瑶海法院在对涉案出租车及经营权进行评估时,从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的评估机构,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龙肖芝复议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龙肖芝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曙华审判员  陆家安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