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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一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一初字第620号原告:马某,女,汉族,1988年5月28日出生,阜城县人。被告:赵某,男,汉族,1989年12月1日出生,阜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唐 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文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