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新民初字第24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高志明与成都瑞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四川省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明,成都瑞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新民初字第2450号原告高志明。被告成都瑞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燕,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苌宁,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伟,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省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赢鸿。原告高志明诉被告成都瑞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志明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明撤回对被告成都瑞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何 进人民陪审员 张小岚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