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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林丽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丽娟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长刑初字第524号公诉机关长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丽娟,女,1981年9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长乐市。因本案于2012年12月12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8日经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乐市看守所。辩护人张金水,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方嘉礼,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刑诉(2013)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丽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丽娟及其辩护人张金水、方嘉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2年11月期间,被告人林丽娟伙同谢某甲等人非法组织了5班会金为1000元人民币的非法“民间互助会”,先后共吸收了陈某甲、高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等不特定的民众参会,每月定时在被告人林丽娟所居住的家中进行标会活动,由被告人林丽娟等人每月向参会人员收取应交会款等,期间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人民币15291320元,造成未标实名会员损失达人民币5232700元。被告人林丽娟等人在非法组织的“民间互助会”标会时,先后采取化名自标、偷标的形式标取了86名的会款,偷标会款达人民币5357780元。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林丽娟的供述,被害人陈某甲、高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等人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会约、标会情况、会头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长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林丽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达人民币1529132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丽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意见:1、被告人林丽娟于2010年1月才参与该五班民间互助会的经营,因此,在此之前的数额应予剔除;2、被告人林丽娟自动投案,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予减轻处罚;3、被告人林丽娟受制于尚未归案的同案人谢某甲并受其唆使,系从犯;4、被告人林丽娟系初犯、偶犯;5、被告人林丽娟化名偷标的会款,绝大部分用于“加死会”,支付死会会债,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至2011年11月,被告人林丽娟伙同他人未经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许可,在其住所,非法组织了5班“民间互助会”,并制作了互助会会约。第一班参会人数80名,登记会首谢某甲,会值1000元,2009年2月5日起标,收取会首款79000元,至倒会时已标69名,未标11名,标会总金额4582860元,返还会首款48860元;第二班参会人数93名,登记会首谢某甲,会值1000元,2010年1月10日起标,收取会首款92000元,至倒会时已标64名,未标29名,标会总金额4683830元,返还会首款43400元;第三班参会人数43名,登记会首谢某甲,会值2000元,2010年5月1日起标,收取会首款84000元,到倒会时已标42名,未标1名,标会总金额3079920元,返还会首款63560元;第四班参会人数71名,登记会首林丽娟,会值1000元,2011年2月3日起标,收取会首款70000元,至倒会时已标38名,未标33名,标会总金额2153550元,返还会首款28300元;第五班参会人数52名,登记会首林丽娟,会值1000元,2011年12月15日起标,收取会首款51000元,至倒会时已标19名,未标33名,标会总金额51000元,返还会首款14780元。以上参会人数均含会首。上述五班会,共吸收会员加会款15291320元,被告人林丽娟共返还会首款198900元,2012年11月,被告人林丽娟经营的五班互助会因缺乏加会资金而倒闭,造成未标实名会员已加会款损失5232700元。2012年12月12日,被告人林丽娟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控方当庭出示、宣读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林丽娟供述,其与陈某戊(谢某甲妻子)及陈某戊的妹妹陈某己组织5班会,第一班会“会主谢某甲、会金1000元,会主会员计80名”由2009年2月1日收会头钱,该班会开始系其公公陈某庚实际经营的,其公公去世后,其应陈某戊要求于2010年1月开始帮忙向会员收会钱,另外四班会,会员分别有93名(2010年1月10日起标,会主谢某甲、会金1000元)、71名(2011年2月3日起标、会主林丽娟、会金1000元)、52名(2011年12月15日起标、会主林丽娟、会金1000元)、43名(2010年5月1日起标、会主谢某甲、会金2000元),每月会款大部分都是其与陈某己经手向会员收取,陈某戊组织的会员每月由陈某戊负责通知会员将会款汇到其账户,五班会的标会地点都在其住处,会主每月都按活会的会款加会,每班会都有互助会公约及具体名单,会员人手一份。会员都是其与陈某己、陈某戊分别组织的邻居、族亲、亲戚、朋友及同村村民等,其负责记录,其负责收取其经手组织的会员加会款、标会款;陈某己负责收取她和陈某戊二人经手组织的会员加会款、标会款,陈某戊本人基本都在省外,以电话方式指挥经营五班会。五班会共收取会首款376000元,每班会中会主都有化名(使用假名字)参会,其中“80名”这班会,陈某戊使用假名字参会8名,分别是“谢某乙”2名、“陈某辛”2名、“锦吓”2名、“依货”1名、“忠林”1名,这8名都已标会,标会总金额506650元,标会款部分用于化名会员的加会款以及为“潘某甲”、“依金”、“王某某”、“陈某壬”四名死会会员加会款,有60000元应陈某戊要求汇款给她,另外陈某己经手收取会员加会款230280元未交给其。除了化名外,还用陈某戊化名的8名会员偷标会员的会7名,偷标会款472380元,部分用于陈某戊化名会员加会款,部分陈某戊交待用于偿还陈某戊欠款利息。现本班会已开标69名。2010年1月10日起标的会主谢某甲、会主会员93名这班会,陈某戊提供8个假名字参会,有“谢某丙”4名、“谢某丁”2名、“谢某乙”2名,这8名假会员都已标会,标会总金额572540元,另外还以这些化名会员的名字偷标会员的会16名,偷标会额1182790元,上述所标取的会款主要用于加陈某戊化名会员死会款及偷标会员的会款以及为会员“谢某戊”加死会款,另外应陈某戊要求偿还陈某戊所欠的借款本金18.5万元、利息46440元,还有陈某己经手收取会员加会款287230元没有交给其。现本班会已开标64名。2011年2月3日起标,会主林丽娟、会主会员71名这班会中,陈某戊提供假名字参会10名,分别是“忠林”2名、“章飞”2名,“秀茹”2名,“锦霞”2名,“正林”2名。这10名会员都已标会,标会总额540080元;用这10个假名字偷标会员的会14名,偷标会款837860元。所标的会款主要用于陈某戊化名和偷标走的会员加死会款,另外,陈某己收到会员加会款167160元未交给其。现本班会已开标38名。2011年12月30日起标,会主林丽娟、会主会员52名,这班会陈某戊也叫其使用假名字参会8名,其就随便写了几个假名字,分别“林某甲”5名、“陈某癸”2名、“国平”1名,现这8名会员都已标会,化名标会总金额325020元,还以这些假名字偷标会员的会5名,偷标会款211750元。所标的会款主要用于化名会员及偷标走的会加死会款,本班会中陈某己经手收取加会款63650元未交给其。本班会现已开标19名。2011年5月1日起标,会头谢某甲,会主会员计43名,这班会中陈某戊叫其化名3名入会,其就随便写了假名字“艳丽”3名,这3名都已标会,标会额209250元。并偷标会员的会7名,标会总金额499460元,所标的会款主要用于加化名会员及偷标走会员的会款,另陈某己经手收取101870元未交给其。本班会已开标42名。上述五班会中,会主陈某戊共化名37名,化名标会总金额2153450元,偷标会员的会49名,偷标会款3204240,陈某己经手收走会款850190元。其在经营过程中,也有将部分款项用于买保险以及贴补日常生活费用共计15万元。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及参会的会约,证明其与陈某子是同村村民,陈某己叫其参加民间互助会,2011年12月15日,其以丈夫“国雄”的名义参与林丽娟为会首的,会主会员52名的这班会,其交纳会首款1000元,会首每月按活会加会,该班会已开标19名,现已倒会,听说是陈某己、林丽娟偷标会员的会,用于建房子及日常开销,导致没有钱加会,其损失14780元。3、被害人陈某丑陈述及参会的会约,证明其参加谢某甲为会主的民间互助会,会主会员计80名,2009年2月1日起标,其用“福金”、“米凤”、“瑞华”的名字参会3名,其中“福金”已是死会,标会地点在林丽娟家,林会由林丽娟主持,其参会期间,先是“莲英”(户籍名为陈某戊)来收取会头钱和加会钱,后由林丽娟收取。其交纳会头钱3000元。会主谢某甲、林丽娟每月按活会会款加会。该班会已开标69名,现已倒会,其一共损失85720元,其听说是“莲英”为首偷标了会员的会,用于建房子及还债,才导致倒会。4、被害人潘某乙陈述及参会的会约,证明其与谢某甲、“莲英”是同村村民,其与“玉官”“谢某己”名字参与以谢某甲为首的2班民间互助会,第一班,会首会员计80名,其参与1名,第二班会首会员93名,其参会2名,每次标会地点都在林丽娟家,由林丽娟主持,其参会期间,是“莲英”、陈某己及林丽娟来收会头钱和加会钱。会头钱共3000元,都是交给林丽娟。现这2班会都已倒会,其共损失135660元。经其了解,谢某甲妻“莲英”与陈某己为首偷标会员的会,用于建房子、还债等,导致没有钱加会款。5、被害人宋某某陈述及参会的会约,证明其与谢某甲是同村村民,谢某甲妻子莲英动员其参加谢某甲为会主的民间互助会,会主会员计80名,2009年2月,其用其丈夫名字“文松”入会1名,标会地点在林丽娟家,其参会期间先是由“莲英”来收会头钱和加会钱,后来由林丽娟收取加会钱。其交纳会头钱1000元。会首按活会加会。该班会已开标69名,现已倒会,其损失48860元。因谢某甲和莲英偷标会员的会才发生倒会,听说偷标走的会款用于还债、建房子等。6、被害人陈某寅陈述及参会会约,证明其与谢某甲及莲英是同村村民,谢某甲及莲英动员其参加民间互助会,2010年1月10日,其参与以谢某甲为会主的民间互助会,会主会员计93名,标会地点在林丽娟家,由林丽娟主持,其参会期间,莲英及陈某己、林丽娟来收会头钱及加会钱的,其交纳会头钱1000元,会首按活会的会款加会,现该班会已倒会,其损失43400元,经其了解系谢某甲妻子“莲英”与陈某己为首偷标会员的会,用于还债、建房子等,才导致倒会。7、被害人陈某卯陈述及参会会约,证明谢某甲及其妻“莲英”动员其参加民间互助会。2010年1月10日其参加以谢某甲为会主的民间互助会,会主会员计93名,每次标会由林丽娟主持,其参会期间,是“莲英”、陈某己以及林丽娟来收会头钱与加会钱的。其交给林丽娟会头钱1000元。会首按活会的会款加会。现已开标64名,已经倒会,其损失43400元,谢某甲及莲英、陈某己、林丽娟等有偷标别人的会,具体情况不清楚,其了解系谢某甲的妻子莲子及陈某己为首偷标别人的会,用于建房子、还债等导致倒会。8、被害人潘某丙陈述及会约,证明谢某甲及其妻子莲英动员其参加民间互助会,2010年1月,其参加了以谢某甲为会首的民间互助会,该班会员93名,其用其丈夫名字“陈某辰”参会1名,标会地点在林丽娟家,由林丽娟主持。其参会期间,莲英及陈某己以及林丽娟来收取会头钱及加会钱。会头钱1000元,其交给林丽娟。会首按活会的会款加会,已开标64名,现已倒会,其损失43400元,会首有偷标会员的会,但具体情况不知道。其了解的是因谢某甲妻子莲英以及陈某己、林丽娟等为首偷标别人的会,用于建房子、还债等才导会。9、被害人徐某某陈述及会约,证明其与林丽娟是同村村民,林丽娟动员其参加民间互助会,2011年12月15日其参加林丽娟为会首的互助会,会首会员共52名,其用“依清”的名字参会1名,每次标会在林丽娟家,由林丽娟主持,其参会期间,由林丽娟来收会款,会首按活会的会款加会,该班会已开标19名,现已倒会,其损失14780元。该班会的实际经营者是林丽娟与陈某己,是他们偷标了会员的会,用于建房子及生活开销才倒会。10、被害人陈某巳陈述及会约,证明其参加谢某甲为会主的互助会2班,会主会员分别是80名、93名,参加林丽娟为会主的互助会2班,会主会员分别71名、50名,标会地点都在林丽娟家,由林丽娟主持,其缴纳会头钱4000元,有2000元是陈某戊来其住处收取的,另2000元是林丽娟来其住处收取的,每月加会款是林丽娟或者其夫陈秋光还有谢某甲来收取。这四班会均已倒会,其共损失135340元。因谢某甲和林丽娟偷标会员的会,用于还债、建房子等才倒会。11、被害人陈某午陈述及会约,2011年2月,其参加林丽娟为会首的互助会,会首会员共71名,其用“国林”、“天景”名字参会2名,标会地点在林丽娟家,由林丽娟主持,已开标38名,现已倒会,其共损失56600元,听说林丽娟、陈某己、陈某戊偷标了别人的会,用于建房子、还债等,最终倒会。12、被害人陈某未陈述及会约,2011年2月,其参加林丽娟为会主的互助会,会主会员共71名,标会地点在林丽娟家,由林丽娟主持,其参会期间,由林丽娟来家里收取会款,该班会已开标38名,现已倒会,其损失28300元。因林丽娟偷标会员的会,才倒会。13、被害人周某甲陈述及会约,2009年2月,其参加谢某甲为会首的民间互助会,该班会主会员共80名,其用“木泉”名字参会1名,参会期间,先是由莲英来收取会头钱和加会钱,后莲英不在家,由林丽娟来收取加会的钱,该班会已开标69名,现已倒会,其共损失48860元。其了解是因为莲英为首偷标别人的会,用于建房子、还债等才倒会。14、被害人陈某申陈述及会约,证明其经陈某己动员参加林丽娟为会首的2班民间互助会,第一班会主会员共71名,其用“红玉”名字参会1名,已开标38名;第二班会主会员共52名,其用“红玉”名字参会1名,已开标致9名,其共交给林丽娟会首款共2000元,现这2班会都已倒会,共损失43080元。其了解是林丽娟以及莲金、陈某己偷标了会员的会,用于还债、建房子等,导致没有钱加会。15、被害人周某乙陈述及会约,证明其经“莲英”动员参加民间互助会2班,其中以谢某甲为会主的互助会,会主会员80名,其用“钟某某”名字参会1名,已开标69名;以林丽娟为会主的互助会,会主会员71名,其用“周某丙”的名字参会1名,已开标38名,其参会期间,加会款都是交给林丽娟,会头钱分别是交给谢某甲的妻子莲英及林丽娟共2000元。现都已倒会,其共损失77160元。据了解,谢某甲妻子莲英、陈某己及会主谢某甲、林丽娟偷标别人的会,用于还债、建房子,导致没有钱加会才倒会。16、被害人吴某某陈述及会约,证明其有参与林丽娟为会主的2班民间互助会,第一班会会主会员共71名,2011年2月起标,其用“晓红”的名字参会2名,现已开标38名;第二班会会主会员共52名,其用“小红”的名字参会3名,现已开标19名,加会款均以转账方式转到林丽娟账户。现都已倒会,其共损失100940元。17、被害人林某乙陈述及会约,证明林丽娟动员其参加民间互助会。2010年1月10日其参加谢某甲为会首的互助会,该班会首会员共93名,其参会3名;2010年5月,其参加谢某甲为会首的互助会,该班会首会员共43名,其参会1名。标会地点都在林丽娟家,由林丽娟主持,其均是通过网银每月转到林丽娟的账户。会首每月按活会加会。现这2班会都已倒会,其共损失193760元。据其了解林丽娟与谢某甲的妻子等人偷标了会员的会,用于还债、建房子,才倒会的。18、被害人陈某甲陈述及会约,证明其参与林丽娟、谢某甲为会首的民间互助会3班,其中2010年1月10日会首会员共93名班会,其参会1名;2010年5月1日起标的会首会员共43名这班,其参会2名;2011年2月3日起标的这班,其参会1名。其交纳会首款6000元,其参会期间,先是由陈某己经手来收取加会款,后由林丽娟及其夫陈某酉来收取。每次标会地点都在林丽娟家,由林丽娟主持,现3班会都已倒会,其共损失198820元。据其了解,因陈某己与林丽娟偷标会员的会,用于建房子、还债等,没钱加会,才倒会。19、被害人高某某陈述及会约,证明其参与谢某甲、林丽娟为会主的互助会3班,其中2009年2月5日起标的这班互助会,会首会员共80名,其用陈某戌(外号依笔)名字参会1名;2010年1月10起标的这班互助会,会首会员共93名,其用“依笔”名字参会2名;2011年2月3日起标的会首会员共71名,其用“依笔”名字参会1名。其参会期间,会首款与每月加会款都是给林丽娟。每次标会地点都在林丽娟家,由林丽娟主持,现3班会都已倒会,其共损失104100元,据了解,是陈某戊、陈某己、林丽娟偷标别人的会,用于还债、建房子等,导致没有钱加会才倒会。20、被害人陈某乙陈述及会约,证明其参加陈某己、陈某戊、林丽娟组织的3班民间互助会,其中共中央年2月5日起标的会首会员共80名,其用“荣金”名字参会1名;2010年1月台票0日起标的会首会员共93名,其用“依挺”名字参会1名;2011年2月3日起标的会首会员共71名,其用“荣金”名字参会1名。每次标会都由林丽娟主持,其参会期间,每月加会款都是交给林丽娟。现3班会都已倒会,其共损失58700元。所了解,陈某戊、陈某己与林丽娟偷标了别人的会,用于还债、建房子,导致没有钱加会,才倒会。21、被害人陈某丙陈述及会约,证明其参加以谢某甲、林丽娟分别为会首的民间互助会3班,其中2009年2月5日起标的会首会员共80名,其参会2名;2010年5月1日起标的会首会员共43名,其参会1名;2011年12月15日起标的会首会员共52名,其参会2名。每次标会由林丽娟主持,其参会期间,都是由莲英与林丽娟到来家里收加会款的,后期由林丽娟来收加会款。现这3班会都已倒会,其共损失190840元。据了解,是陈某己、林丽娟为首偷标了会员的会,用于还债、建房子等,才导致倒会。22、被害人陈某亥陈述及会约,证明2009年2月5日,其参加谢某甲为会首的民间互助会,该班会主会员共80名,其参会1名,每次标会都由林丽娟主持,其参会期间,是莲英、陈某己、林丽娟来家里收加会款,现该班互助会已倒会,其损失48860元。据了解,因莲英、陈某己、林丽娟偷标会员的会,用于建房子、还债等,才倒会的。23、被害人陈某丁陈述及会约,证明其参加林丽娟为会主的2班民间互助会,其中2011年2月3日起标会首会员共71名,其参会1名;2011年12月15日起标会首会员共52名,其参会1名,标会都由林丽娟主持,其参会期间,加会款都是交给林丽娟。会首都是按活会加出的,现2班会都已倒会,其共损失43080元。据了解,因陈某己、林丽娟为首偷标别人的会,用于还债、建房子,导致没有钱加会。24、被告人戴某某陈述及会约,2009年2月5日,其参与谢某甲为会首的民间互助会,该班会首会员共80名,其用陈甲子的名字参会2名,标会都在林现娟家里进行,由林丽娟主持。其参会期间,莲英、陈某己、林丽娟都有来收取过会款。现已倒会,其共损失97720元。据了解,因陈某己、林丽娟、莲英为首偷标别人的会,用于还债、建房子,导致没有钱加会。25、被害人韩某甲陈述及会约,证明其参与谢某甲、林丽娟为会主的2班互助会,其中2010年1月10日起标的会首会员93名,其参会2名;2011年2月3日起标的会主会员71名,其用本名参会2名,其用“韩某乙”名字参会2名,每次标会都由林丽娟主持,会首款共6000元,其都交给林丽娟,其参会期间,加会款都是交给林丽娟和莲英。现这2班会都已倒会,其共损失20万元。据了解是林丽娟与莲英为首偷标别人的会,用于还债、建房子,导致没有钱加会。26、被害人陈甲丑陈述及会约,证明其参与谢某甲、林丽娟为会主的2班会,其中2010年1月10日起标的会首会员93名,其参会1名;2011年2月3日起标的会首会员71名,其参会1名,每次标会由林丽娟主持,会首款与每月的加会款都是由林丽娟收取。现这2班会已倒会,其共损失71700元。据了解,系莲英与林现娟为首偷标会员的会,用于还债、建房子,导致没有钱加会。27、被害人陈甲寅陈述及会约,证明其参与谢某甲、林丽娟为会主的3班民间互助会,其中2009年2月1日起标的会主会员80名的互助会,其参会1名;2010年1月10日起标的会主会员93名的互助会,其参会1名;2011年2月3日起标的会主会员71名的互助会,其参会1名。标会由林丽娟主持,其参会期间,先是由陈某己来收取会款,2012年开始由林丽娟来收取会款。会首款分别交给陈某己、陈某戊、林丽娟。现3班会都已倒会,其共损失120560元。其听说会陈某己、林丽娟偷标会员的会,具体情况不清楚。28、被害人陈甲卯陈述及会约,证明其参加林丽娟为会主的民间互助会1班,2011年2月3日起标,会主会员共71名,其参会1名,每月由林丽娟主持标会,其参会期间,由林丽娟来其住处收会款,已开标38名,现已倒会,其损失28300元,据了解,林丽娟与“莲英”、陈某己都标会员的会,才倒会的。29、被害人俞某某陈述及会约,证明其参加林丽娟为会首的互助会1班,2011年2月3日起标会主会员共71名,其用“周华”名字参会1名,会头款交给林丽娟,标会由林丽娟主持,其参会期间,由林丽娟来其住处收加会款。该班会已开标38名,现已倒会,其损失28300元。据了解是林丽娟偷标会员的会,导致没有钱加会才倒会的。30、被害人林某丙陈述及会约,证明其参加林丽娟为会主的2011年2月3日起标会主会员共71名的民间互助会1班,其用“林某丁”的名字参会1名,标会由林丽娟主持,其交纳会头款1000元,每月的加会款也都是交给林丽娟。已开标38名,现已倒会,其损失28300元。据其了解,系林丽娟偷标会员的会,导致没有钱加会才倒会的。31、被害人潘某丁陈述及会约,证明其参加林丽娟为会主的2011年2月3日起标的会首会员共71的民间互助会1班,其用“谢某庚”的名字参会2名,标会在林丽娟家,由林丽娟主持,其交纳会首款2000元给陈某己,其参会期间,由陈某己或林丽娟来其住处收取会款。会主按活会的会款加会,已开标38名,现已倒会,其损失56600元。据了解,陈某己和林丽娟为首的偷标了会员的会,没有钱加会才倒会的。32、被害人陈甲辰陈述及会约,证明其参加谢某甲为会主的2010年1月10日起标的会首会员共93名的互助会,其用“文”名字参会1名,由林丽娟主持标会,其交给林丽娟会首款1000元,其参会期间,莲英、陈某己以及林丽娟都有来收加会款。已开标64名,现已倒会,其损失43400元。据了解,莲英、陈某己为首偷标会员的会才倒会的。3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及会约,证明其2011年12月30日,其参加林主林丽娟为会主的,会主会员共52名的互助会1班,其用“陈礼魁”名字参会1名,标会由林丽娟主持,其参会期间,由林丽娟来家收取加会款,会主按活会的会员加会,已开标19名,现已倒会,其损失14780元,据了解,该班会的实际经营者是陈某己与林丽娟,因陈某己、林丽娟偷标会员的会,用于建房子日常开销等,才导致倒会的。34、被害人陈甲巳陈述及会约,其参加谢某甲为会主的民间互助会1班,2009年2月5日起标,会主会员共80名,其用新炮名字参会1名,由林丽娟主持标会,已开标69名,其参会期间,都是林丽娟或“莲金”来其住处收取加会款,现该班互助会已倒会,其损失48860元。据了解,谢某甲夫妻与林丽娟偷标了会员的会,用于还债、建房子等,才倒会的。35、被害人陈甲午陈述及会约,证明其参加会主分别是谢某甲、林丽娟的2班会,其中2009年2月5日起标会主会员共80名的互助会,其参会1名,已开标69名;2010年1月10日起标会主会员共93名的互助会,其参会1名,已开标64名;标会由林丽娟主持,现均已倒会,其共损失92260元。据了解,莲英、陈某己和林丽娟为首偷标了会员的会,用于还债、建房子等,才倒会的。36、被告人林丽娟提供的互助会公约共5张,证明被告人林丽娟经营的互助会情况。37、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房屋卖买协议以及房屋照片二张,证明陈某戊与林丽娟经营民间互助会期间,向谢金伙购买房屋一座。38、被告人林丽娟提供的所经营的5班会具体中标会员、中标时间、标值、标会金额情况表格。其中化名标会总金额2153450元,偷标会员的会49名,偷标会款3204240。39、被告人林丽娟提供的经营民间互助会的“账本”四册,体现被告人所经营的五班互助会日常标会情况。40、闽航会(2013)专报字第233号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证明谢某甲、林丽娟等人五班会会首款及已标会员(含化名标、偷标)已加会款总金额(假设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1529132000元,五班会未标实名会员已加会款(含加会首款)总金额(假设为造成受害人损失)5232700元。通过化名自标、偷标的形式标走5357780元。上述证据,业经庭审查对质证属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间能相互联系、互为印证,足以证实认定的上述事实。被告人林丽娟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丽娟2010年1月份之后才参与经营民间互助会的经营,无证据证明,其辩护人关于此前的数额应予剔除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丽娟以“民间经济互助会”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了金融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林丽娟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林丽娟积极参与民间互助会的经营,每月主持标会,收取会员加会款等,辩护人关于其受制于同案犯谢某甲,应认定从犯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林丽娟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不符合投案自首的规定,不宜认定自首,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丽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丽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林丽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所得返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云华人民陪审员  林丽兰人民陪审员  李宝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依琴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