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富民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周丽与周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周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富民初字第1559号原告:周丽。委托代理人:朱为康。被告:周敏。委托代理人:韩峰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诉被告周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丽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丽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周丽负担。审 判 长 吴贤祥审 判 员 戚利尧人民陪审员 孙军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屠建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