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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乐荆商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陈孝忠与蔡邦水、朱晓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孝忠,蔡邦水,朱晓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乐荆商初字第255号原告:陈孝忠。委托代理人:黄嫣然。被告:蔡邦水。被告:朱晓淼。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孝忠与被告蔡邦水、朱晓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以原、被告纠纷已涉嫌刑事案件,因民刑后民进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孝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陈孝忠负担。审 判 长  高晓煦代理审判员  许向阳人民陪审员  王丹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华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