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乐荆商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陈孝忠与蔡邦水、朱晓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孝忠,蔡邦水,朱晓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乐荆商初字第255号原告:陈孝忠。委托代理人:黄嫣然。被告:蔡邦水。被告:朱晓淼。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孝忠与被告蔡邦水、朱晓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以原、被告纠纷已涉嫌刑事案件,因民刑后民进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孝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陈孝忠负担。审 判 长 高晓煦代理审判员 许向阳人民陪审员 王丹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华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