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调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王宗碧等八人与三台县观桥镇卫生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宗碧,王森,王贵,王小兵,王慧,王丽,王燕,王晓,三台县观桥镇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调确字第1号申请人:王宗碧,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观桥镇,系死者刘桂华之夫。申请人:王森,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观桥镇,系死者刘桂华长子。申请人:王贵,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观桥镇,系死者刘桂华次子。申请人:王小兵,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观桥镇,系死者刘桂华四子。申请人:王慧,女,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系死者刘桂华长女。申请人:王丽,女,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科教创业园区,系死者刘桂华次女。申请人:王燕,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观桥镇,系死者刘桂华三女。上列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晓,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观桥镇,特别授权。申请人:王晓,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观桥镇,系死者刘桂华三子。申请人:三台县观桥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沈清艳,该卫生院院长。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王宗碧、王森、王晓、王贵、王小兵、王慧、王丽、王燕、三台县观桥镇卫生院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万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3年11月15日王宗碧之妻、王森、王晓、王贵、王小兵、王慧、王丽、王燕之母刘桂华因病入住三台县观桥镇卫生院。同月26日给予输注了白蛋白5g,28日刘桂华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于同日18时26分死亡。患方认为医院未尽到白蛋白的禁忌注意,双方为此发生纠纷。2013年12月13日经三台县医患纠纷调处理赔中心主持调解,申请人王宗碧、王森、王晓、王贵、王小兵、王慧、王丽、王燕与申请人三台县观桥镇卫生院达成了《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宗碧、王森、王晓、王贵、王小兵、王慧、王丽、王燕与申请人三台县观桥镇卫生院签订的《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双方签订的《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即:一、由三台县观桥镇卫生院一次性赔偿王宗碧、王森、王晓、王贵、王小兵、王慧、王丽、王燕因刘桂华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伍万元。此款限三台县观桥镇卫生院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日内一次性付给王宗碧、王森、王晓、王贵、王小兵、王慧、王丽、王燕。二、本协议系对该纠纷的一次性处理,本协议生效后,医患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主张民事权利。否则,构成违约,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万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