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20-06-30
案件名称
彭建与杨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彭建;杨庆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095号原告:彭建,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告:杨庆峰,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建与被告杨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杨庆峰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彭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杨庆峰所有的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毕梅宝审 判 员 钟成胜人民陪审员 梁 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