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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20-06-30

案件名称

彭建与杨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彭建;杨庆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095号原告:彭建,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告:杨庆峰,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建与被告杨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杨庆峰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彭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杨庆峰所有的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毕梅宝审 判 员  钟成胜人民陪审员  梁 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