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芝执字第179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王言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言强,青岛韩龙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芝执字第1790-9号申请执行人王言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青岛韩龙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祝沟镇北。本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08)芝执字第1790-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青岛韩龙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为鲁b×××××号汽车一辆(黑牌)。现因被执行人青岛韩龙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青岛韩龙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为鲁b22880号汽车一辆(黑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景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积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