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楼民二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姣与被告廖炳方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二初字第363号原告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XXXXX。被告XXX,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3年12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XX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米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