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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52-1号原告(反诉被告)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赫伟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祁快乐,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人民东路130号。法定代表人:张同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明,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52号民事裁定:冻结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900万。被告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提出解除对被告其银行账户上900万元存款的冻结申请,并提供其位于阜阳市建筑公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年路)建筑面积分别为311.8平方米和660.79平方米的两处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房地权阜字第2002007284号和房地权阜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被告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提供两处房产作为担保,要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900万元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900万的冻结。二、查封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阜阳市建筑公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年路)建筑面积分别为311.8平方米和660.79平方米的两处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房地权阜字第2002007284号和房地权阜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孙 震代理审判员 许 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昱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