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行再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杨清华与枣庄市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再审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杨清华,枣庄市房产管理局,杨涛,陈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枣行再终字第2号上诉人(再审一审案外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负责人李长征,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道刚,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学飞,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清华,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华派集团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君友,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厚兴,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敏,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淑政,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杨涛(系杨清华胞弟),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在鲁南监狱(微山)服刑。再审第三人陈素���(系杨清华之妻),女,1966年1月7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李君友,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清华与枣庄市房产管理局(简称市房管局)、杨涛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2009)市中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简称银联担保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9月10日以枣检行抗[2012]3号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枣行抗字第1号行政裁定,指令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该院再审期间,追加银联担保公司和陈素玲为第三人,并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市中行再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银联担保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7日在鲁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银联担保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道刚、张学飞,被上诉人杨清华,被上诉人市房管局委托代理人刘敏、王淑政,原审第三人杨涛,再审第三人陈素玲,杨清华、陈素玲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君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再审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市中行再初字第1号及(2009)市中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李 丽审判员 温 涛审判员 邵明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