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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贺彩兰与王化安、王化香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彩兰,王化安,王化香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1735号原告贺彩兰,女,1957年9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刚,徐州市云龙区新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化安,男,1962年10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忠民,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香,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化香,男,1961年12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彩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贺彩兰负担。审 判 长  李守忠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人民陪审员  路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