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朝执异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3

案件名称

济南奥斯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圣点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奥斯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朝执异字第0009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北京圣点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甲23号院1号楼北广大厦4层405(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景义,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济南奥斯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粟山路70号。法定代表人姜雪梅,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京春,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原告济南奥斯本家具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奥斯本公司)与被告北京圣点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圣点世纪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朝民初字第24059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奥斯本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3)朝执字第7925号立案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圣点世纪公司认为本院自其账户内扣划款项的执行行为违法,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显发独任审查,现已迳行审查终结。异议人圣点世纪公司诉称:我公司对朝阳法院扣划我公司款项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理由如下:1、我公司认为执行依据的(2013)二中民终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判决表达不准确。我公司已经申请再审。2、奥斯本公司为外地公司,且规模较小,如果二审判决作出调整,执行回转难度大。3、我公司虽然于2013年6月25日收到了执行通知书,通知书信封载明我公司名称,内容中却是”北京群利天际速递有限公司”。综上,我公司对法院划我公司款项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要求予以纠正。经审查查明:奥斯本公司诉圣点世纪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朝民初字第2405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圣点世纪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奥斯本公司进场费七千五百元;二、驳回奥斯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后,奥斯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维持(2012)朝民初字第240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2012)朝民初字第240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圣点世纪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奥斯本公司赔偿损失六万六千九百零三元七角五分;四、驳回奥斯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奥斯本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以(2013)朝执字第7925号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自被执行人公司账户中扣划包含判决确认的本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80680.90元。被执行人认为本院上述执行行为违法,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另查明,2013年9月5日,本院向圣点世纪公司再行发送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2013年10月16日,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到庭谈话,称已经就本案执行依据申请再审。本院询问其再审申请是否已经立案,其称”不清楚这个事儿”。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执行卷宗材料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于2013年3月14日就已经送达给被执行人圣点世纪公司并已经生效。圣点世纪公司应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给付义务。其”因执行通知内容有误而未履行”的辩称不能成立。在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的情况下,本院依据生效判决对被执行人的账户内款项进行强制执行,执行行为合法有据。被执行人圣点世纪公司以”案件已经申请再审”、”执行回转困难”为由提出异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执行人北京圣点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行为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复议申请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胡显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辰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