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申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赵致力与赵致萍、赵致能等遗嘱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甲,赵乙,赵丙,赵丁,赵戊,赵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申字第2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甲。委托代理人:吴永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乙。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丙。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戊。以上四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羽,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己。再审申请人赵甲因与被申请人赵乙、赵丙、赵丁、赵戊、赵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宁民终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甲申请再审称:黑龙江路房屋属徐某甲个人所有,二审法院认定赵乙出资18000元购买该房缺乏证据支持;《母亲养老协议书》不符合遗赠抚养协议的条件,赵乙是徐某甲之子,对徐某甲有赡养义务,不是适格的遗赠抚养人,该协议对徐某甲没有法律约束力,属无效协议;《我的要求和意见》是徐某甲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徐某甲的最后承诺,具有法律效力。综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提起再审。赵乙提交意见称:《我的要求和意见》是赵甲写好后逼迫徐某甲抄写的,内容不实,不是徐某甲的真实思想。《母亲养老协议书》签订时有徐某甲老人多位子女和亲属在场,是老人的真实意思,协议签订后双方也按协议履行的,该协议并未违反继承法的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请求法院驳回赵乙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讼争的黑龙江路房屋系徐某甲单位分配,后由赵乙出资以徐某甲名义购买,赵乙夫妻长期与母亲一起在该房屋内生活。徐某甲曾两次以遗嘱及《母亲养老协议书》形式确认在其百年之后讼争的房屋由赵乙继承。虽然徐某甲在赵甲家短期居住期间撤销了2005年的公证遗嘱,并书写《我的要求和意见》,表明徐凤云对黑龙江路房屋由赵乙继承单方反悔。但在《我的要求和意见》书写后数日,徐某甲即从赵甲家搬离,回到黑龙江路房屋与赵乙一家共同生活,双方至徐某甲老人去世前仍按照《母亲养老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一、二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母亲养老协议书》有效并无不当。综上,赵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芷和审判员 杜 燕审判员 朱宇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会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