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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王楠等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楠,魏天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刑初字第12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楠,系聋哑人,女,汉族,1989年7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2008年6月24日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艳,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魏天美,系聋哑人,女,汉族,1991年4月16日出生、,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所地、区。2007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8年3月26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7月31日因掏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2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陈嘉臻,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3)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楠、魏天美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齐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楠及其辩护人王艳、被告人魏天美及其辩护人陈嘉臻、手语翻译苗永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8月9日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楠、魏天美经预谋后,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站公交车站台窜上开往医大一院方向的14路公交车,当公交车行驶至近博物馆站时,魏天美在前挡住被害人王某某去路,王楠在后用右手将王某某挎包拉锁拉开,二人配合将王某某装有200元现金及身份证、银行卡、贵宾卡的钱包盗走。2、2013年8月9日7时40分许,被告人王楠、魏天美在14路公交车行驶至近医大一院站时,魏天美在前挡住被害人张某某的去路,王楠在后用右手将张某某挎包内292元现金盗走。综上,被告人王楠、魏天美共实施扒窃2起,赃款共计人民币492元。现赃款赃物已返还被害人。王楠、魏天美于案发当日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楠、魏天美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聋哑人,均系累犯,系共同犯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楠系聋哑人犯罪,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被告人认罪、悔罪,赃款返还被害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魏天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魏天美系聋哑人犯罪,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被告人认罪、悔罪,犯罪数额较小,没给被害人造成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9日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楠、魏天美经预谋后,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站乘上14路公交车,当车行驶至博物馆站时,魏天美在前挡住被害人王某某视线,由王楠在后用右手将王某某挎包拉锁拉开,将王某某钱包盗走(钱包内有200元现金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随后二被告人又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将同一车上被害人张某某挎包内292元现金盗走。作案后,二被告人欲逃离作案现场时,被公安机关现行抓获,赃款、物已缴回扣押,现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2013年8月9日7时30分许,便衣侦查支队七大队侦查员在哈尔滨火车站公交车站台发现魏天美、王楠行踪,侦查员跟踪二人在此乘上一辆开往道外方向的14线公交车,上车后魏天美、王楠即窜至后门附近行窃,当车行至医大一院站台时,侦查员通过询问发现乘客张某某被盗,当即将魏天美、王楠抓获。证据二、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013年8月9日7时左右,她在道里区前进路站上的一辆14路公交车,车上人很多,当车到博物馆站台时她要下车,前面有个女的挡着她还不下车,后面还有人挤,当时没发现钱包丢失,下车后没走多远要拿钱买东西时发现挎包的拉索被拉开钱包被人偷了。便衣支队的警察通知她说偷她钱包的人抓住了,让她到公安机关取。钱包内有人民币200元、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四张,还有贵宾卡。证据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013年8月9日7时左右,她在道里区安升街站上的一辆14路公交车,车上人很多,当车到医大一院站时,她刚要下车,有两名警察叫住她,问她是否丢东西,此时她发现挎包的拉索被拉开,钱包里面的292元钱被盗,随后警察将她身边的两名女子抓获,那两人把她的钱扔到公交车上,警察把那俩人抓住后连她一同带到公安机关。证据四、赃款、物照片、扣押单及返还单:8月9日扣押王楠身上赃款及赃物,已返还二被害人。证据五、二被告人户籍信息、证明及前科劣迹材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二被告人的身源及王楠于2008年6月24日因犯绑架罪被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6月4日刑满释放。魏天美于2007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8年3月26日因盗窃被沈阳市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7月31日因掏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2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6月12日刑满释放。证据六、被告人王楠供述:她和魏天美是一个多月前上网认识的。2013年8月9日7时多,她和魏天美,在哈站乘上14路公交车,上车后,魏天美在旁边望风,帮她挡住和掩护,以防被别人看见。她先偷了一个女的(王某某)包里的一个黑色钱包,里面多少钱不知道。偷完之后又偷了一个老太太(张某某),从老太太的挎包里偷了200多元钱,就被警察抓住了,而后她和魏天美被带到公安机关。证据七、被告人魏天美供述:她和王楠上网时认识的。2013年8月9日7时多,她和王楠,在哈站乘上14路公交车,上车后,她在旁边望风,帮王楠挡住和掩护别人的视线。王楠先偷了一个年轻女的(王某某)包里的一个黑色钱包,之后又偷了一个老太太(张某某),偷了多少钱她不知道,就被警察抓住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楠、魏天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实施扒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系聋哑人,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悔罪,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4年6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魏天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4年6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文莉荣审 判 员  徐冬梅人民陪审员  苏惠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丽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