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法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昆明金泰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建工集团第七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金泰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建工集团第七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法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昆明金泰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执行人:云南建工集团第七建筑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法民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 斌执行员 陈 芮执行员 李 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段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