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372号原告曹某某,女,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江市。被告张某某,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羁押于辽宁省丹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 潘 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