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遵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国东与李正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东,李正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民初字第209号原告张国东,农民。被告李正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东与被告李正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东于2013年12月17日以被告李正兴将原告张国东打成轻伤,原告张国东以要求追究被告李正兴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东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国东负担。审判员  解胜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