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茅民初字第18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徐州得天农牧有限公司与高登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得天农牧有限公司,高登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茅民初字第1849-1号原告徐州得天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纬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忠民,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高登明,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魏汉忠,江苏徐州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州得天农牧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登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州得天农牧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得天农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40元,由原告徐州得天农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会收代理审判员 周 斌代理审判员 王秀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