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吴环商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陈阿平与张小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阿平,张小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环商初字第461号原告:陈阿平。委托代理人:吴俊,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泽民,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小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阿平与被告张小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阿平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施佳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戴培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