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峨眉民初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林红霞诉峨眉山景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红霞,峨眉山景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峨眉民初字第1700号原告:林红霞,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悦来乡。委托代理人:左明德,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峨眉山景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峨眉山市名山东路230号。法定代表人:高贵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红霞诉被告峨眉山景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红霞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88元,由原告林红霞负担。审判员 梅 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虹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