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迈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曹万春与被告时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万春,时文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栖迈民初字第561号原告曹万春,男,汉族,1981年3月21日生。被告时文新,男,汉族,1973年11月10日生。原告曹万春与被告时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万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时文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万春诉称,2011年6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于2011年7月7日归还该笔借款。但时至今日,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归还该笔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时文新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时文新未到庭,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6月16日,原告曹万春以给付现金的方式向被告时文新出借人民币5万元,为此,被告时文新向原告曹万春出具借条1张,言明:今借到曹万春人民币5万元,定于2011年7月7日之前归还所有借款。同时,被告时文新向原告出具收条1张,言明:今收到曹万春人民币5万元整。借款到期后,被告时文新至今未能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故原告曹万春诉至法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借条、收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时文新借款后,理应按承诺及时归还所欠借款。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时文新未能归还借款5万元,应承担此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曹万春要求被告时文新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理由正当,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时文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时文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曹万春借款人民币5万元。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80元,合计1530元,由被告时文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段颖刚人民陪审员 高益群人民陪审员 葛秀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刘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