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上法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上法执字第18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志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上法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部门上思县人民法院刑事庭,住址:广西上思县思阳镇团结东路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梁志高,男,1982年7月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上思县思阳镇昌墩村旧街25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梁志高掩饰、隐瞒犯罪所有罪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梁志高已自动履行完缴纳罚金20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上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冯 林审判员 李枝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凌菲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