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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红卫诉刘超朋、陈万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卫,刘超朋,陈万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1060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卫,男,汉族。被执行人刘超朋,男,汉族。被执行人陈万升,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红卫诉刘超朋、陈万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红卫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为由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圣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