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临商初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01

案件名称

孟炳奎与王学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炳奎,王学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临商初字第2112号原告孟炳奎。委托代理人洪金潮,临安市锦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学冲。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炳奎诉被告王学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炳奎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孟炳奎依法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炳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孟炳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懿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