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杭民终字第3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章龙与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龙,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34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章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志耀。委托代理人金力鸣。上诉人章龙与被上诉人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下城区人民法院(2013)杭下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定:2010年3月18日,章龙与公交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3月18日至2020年3月17日止。章龙在公交公司下属第一汽车分公司从事大客车司机工作。2012年1月10日7时20分许,章龙驾驶自编号1-7993(浙A×××××号)K17路公交车从保俶路开往三墩科技园方向,古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华东陶瓷品市场处进站时,踩制动致车内乘客郑阿娟摔倒,造成郑阿娟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认定,章龙负事故全部责任。2013年1月28日,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公交公司应承担乘客郑阿娟赔偿款17436.03元。依据杭公交下发的(2010)038号《关于于制定下发〈行车事故赔偿规定〉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公交公司对章龙进行考核,并出具责任事故经济赔偿考核通知单,由章龙按事故全部损失的30%扣事故费,计5230元,并不发安全奖三个月。2012年2月至5月期间,已扣除事故费2230元。章龙要求公交公司返还其事故费2230元、车队奖罚和车队考核扣款1969.80元及赔偿金1049.95元向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3年6月28日,该委员会以杭劳仲案字(2013)第209号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驳回章龙的仲裁请求。章龙不服,于2013年7月15日提起本案诉讼,诉请判令公交公司:1、返还其从工资中克扣的事故费3830元、车队奖罚和车队考核扣款1969.8元、赔偿金1449.95元,共计7249.75元;2、停止克扣事故费14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另查明:1、章龙考核奖罚-833.80元、材料奖+4434元、优质服务奖+5888元。2、2013年3月--2013年7月,章龙事故费已累计扣除3830元。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公交公司是一家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针对企业自身的特点和实际管理情况,其制定相应的劳动规章制度,行使企业经营管理权。公交公司在行使企业经营自主权过程中,根据其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的《营运司机岗位技能效益结构工资制方案》、《行车事故赔偿规定》、《车队缺班考核规定》、《运营车辆燃润油消耗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违章抄48小时送达规定的通知》等规章制度,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1、关于章龙应否承担事故费问题。章龙于2012年1月10日发生车内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公交公司依据杭公交制定下发的《关于行车事故赔偿规定的通知》之规定,对章龙作出了承担事故全部损失的30%进行考核,并无不当,因此公交公司按照上述规章制度对章龙进行奖惩考核,合法有据,章龙主张返还已扣事故费3830元及停止克扣事故费1400元请求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2、关于公交公司应否返还章龙的车队奖罚和车队扣款计1969.80元及赔偿1449.95元问题。公交公司为鼓励司机节约能源,安全行驶,依据上述规章制度规定,对司机进行质量考核,在近两年的考核中,章龙有奖有罚,其中材料奖、优质服务奖奖励多,而车队考核又有罚,故其诉请公交公司返还克扣的车队扣款1969.80元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同时要求支付赔偿金1449.95元也无相应依据,故对其请求,均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10月9日判决:驳回章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章龙申请缓交),减半收取5元,由章龙负担。宣判后,原审原告章龙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自2010年3月18日起到公交公司工作至今,公交公司以上诉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上诉人实施扣款至今。上诉人知道公交公司为其所属的车辆都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车内乘客意外伤害险,司机属于职务行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在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约定,对于员工的违章行为采取罚款的措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综上,要求二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从工资中克扣的事故费计5230元、车队扣款1969.8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公交公司答辩称:生效判决对案涉事故的责任及损失予以了认定,被上诉人也以此对上诉人进行了考核,完全符合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公交公司所有的规章制度无论从制定程序还是告知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且都没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对于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在企业内部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据此考核上诉人完全符合法律规范及应属企业内部管理行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判决妥当,恳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双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间均未提交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公交公司作为一家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依据其运营特点和实际情况,依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劳动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相关考评奖惩,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公交公司在原审诉讼中也已举证证实其制定案涉相关规章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程序规定,章龙对此也未举证予以反驳。本案所涉的事故费、奖罚扣款等,均系依照公交公司之前发布的相应规章制度执行,是企业实施内部管理行为的体现,章龙要求返还相关款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章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胡宇审判员  陈艳审判员  王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