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浔民初字第4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9-12-24
案件名称
周健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健;曾令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浔民初字第4213号 原告周健,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系桂平市新大饲料购销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周国华(原告之父),住址同上。 被告曾令明,男,约37岁,汉族,住桂平市马皮乡雅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健与被告曾令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健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健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3元,由原告周健负担。 审判员 柒彩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红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