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开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开民初字第871号原告李某某,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武合金,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郭爱国,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定于2013年12月17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