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中法执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德州市城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城发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德中法执字第242-1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城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104国道118号。法定代表人:刘金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东岭镇东兴街126号。法定代表人:张连枝,该公司董事长。德州市城发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中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中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军审判员 韩金明审判员 赵宝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祁小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