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2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被告邱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邱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2326号原告刘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西大街,居民。被告邱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邱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黄 勃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