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柳市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柳州市正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州市正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柳市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柳州市桂中大道。法定代表人:文勇,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运明,职务。委托代理人:阙其华,职务。被执行人:柳州市正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柳州市汽贸园。法定代表人:冯连庆,职务:董事长。关于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柳州市正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柳市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定被告人柳州市正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10年11月21日尚欠原告人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892745.79元、利息2186555.09元,本息合计8079300.88元,因被告人柳州市正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柳州市正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唯一可供执行的场地租金,租赁位于柳州市柳太路南端柳州市汽车贸易园12号沿街场地及地上所建1394平方米的房屋转租给柳州市华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转租期限12年(从2007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本院于2012年1月20日作出裁定提取被执行人柳州市正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转租给柳州市华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剩余期限,由2011年2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止的场地租金收入。截止2013年9月30日已提取被执行人的场地租金人民币848100元偿还申请执行人。鉴于提取被执行人的租金期间效长,短期难以执结,本院将被执行人的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8)柳市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作出的(2008)柳市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世聪审判员 陈通福审判员 陶柳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莫瑜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