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钱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陈伟与王维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王维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钱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陈伟。委托代理人:金国元。委托代理人:茹亮良。被告:王维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负责人:吴卫。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诉被告王维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沈金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