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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民初字第04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白连荣与河北亿霖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连荣,河北亿霖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延民初字第04382号原告白连荣,女,1972年3月25日出生,自由职业,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河北亿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东花园镇西榆林村北,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徐洪福,经理。原告白连荣与被告河北亿霖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玉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连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亿霖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连荣诉称:2010年,白连荣与亿霖公司建立业务往来。截至2012年,亿霖公司拖欠白连荣电费、机械费、砂石料费等共计817264.38元。白连荣经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亿霖公司支付货款817264.38元。被告亿霖公司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亦未参加本案庭审。经审理查明:2010年,白连荣与亿霖公司建立业务往来。截至2012年12月30日,亿霖公司拖欠白连荣挖掘机费46200元、虎头铲车费95250元,牛棚用电费12000元、建设用电费21000元、试生产用电费30000元,铲车发电机用油费57835.4元,砂子、石子及石硝款200312元,砂石料费354666.98元,共计欠款817264.38元。白连荣于2013年9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亿霖公司支付欠款817264.38元。上述事实,有白连荣提供的结算单、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案中,白连荣向亿霖公司提供了砂石料及相关服务,亿霖公司未支付欠款,并以结算单的形式予以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白连荣要求亿霖公司支付欠款817264.38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亿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了对本案的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北亿霖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白连荣欠款八十一万七千二百六十四元三角八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千九百八十六元,公告费一千零八十元,均由被告河北亿霖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玉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