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乳滨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滨民初字第439号原告黄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亦未反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