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八民一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康守高与康莉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守高,康莉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八民一初字第00015号原告:康守高,男,1942年05月10日出生,住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康莉丽,女,1971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康守高诉被告康莉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培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