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八民一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康守高与康莉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守高,康莉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八民一初字第00015号原告:康守高,男,1942年05月10日出生,住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康莉丽,女,1971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康守高诉被告康莉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培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