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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终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中正石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书贤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泉州中正石业有限公司,骆书贤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终字第3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中正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龙风村盘兴石材二厂内。法定代表人薛叶铨,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书贤,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悻县。上诉人泉州中正石业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54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泉州中正石业有限公司称其主要营业地及办事机构均在福建省福清市,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裁定本案移送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本案用人单位即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中正石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南安市,有其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予以证实。上诉人泉州中正石业有限公司虽提出其主要营业地及办事机构在福建省福清市,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即“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即“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泉州中正石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国彬审 判 员  陈庆辉代理审判员  魏垂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庄翊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