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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洪法民二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2013)洪法民二初字第330号唐灵与被告赵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灵,赵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洪法民二初字第330号原告唐灵,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户籍地洪江市。被告赵翔,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户籍地洪江市。原告唐灵与被告赵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碧秀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唐英担任记录。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灵诉称:2013年8月27日被告因购车所需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同年10月27日还清。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还款,被告拒绝偿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状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借条复印件一张(经与原件核对无异,原件存原告处),拟证明被告借款10000元的情况。被告未予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发表质证意见。本案经开庭审理,经庭审核实,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根据确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核实的情况,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8月27日被告赵翔向原告唐灵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唐灵人民币壹万元整,两个月还清。借款人:赵翔,2013年8月27日,431281198309182217”。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清偿,酿成纠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赵翔向原告唐灵借款未按约定期限予以清偿,现原告要求及时偿还,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公正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赵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还清所欠原告唐灵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碧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