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保字第0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鲁恒树与束克道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鲁恒树,束克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保字第00002-2号申请人:鲁恒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束克道,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鲁恒树因与被申请人束克道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安徽天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位于舒城县城关镇古城村朱庄组的一套住房(房地权皖舒字第000178**号,建筑面积201.64平方米)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束克道在安徽天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