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民一终字第014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曹甲升与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碑林博物馆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甲升,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碑林博物馆,西安市户县永恒拆迁工程有限公司,陈世全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14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甲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章贵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晨,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碑林博物馆。住所地西安市三学街**号。法定代表人赵力光,馆长。委托代理人陈全,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户县永恒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户县蒋村镇蒋村。法定代表人马性伦,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世全。上诉人曹甲升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碑林博物馆、西安市户县永恒拆迁工程有限公司、陈世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曹甲升于2013年12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甲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甲升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2409元减半收取1204.5元由曹甲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平审 判 员 肖 刚代理审判员 李 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小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