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桥初字第010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咸阳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冯阿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阿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桥初字第01066号原告咸阳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勤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民乐,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罗秀劳,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冯阿伟,女,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边泉录(系被告之夫),男。原告咸阳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冯阿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咸阳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阳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9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249.5元,退回原告1249.5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