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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08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石灵玲与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灵玲,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08120号原告石灵玲,女,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杜德俊,重庆安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海东,重庆安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街73号聚金大厦六楼,组织机构代码20284548-2。法定代表人宋春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彬,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董艳涛,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石灵玲与被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灵玲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灵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灵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石灵玲负担。审判员  唐晨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