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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商初字第4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王力与朱海军、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力,朱海军,冯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商初字第4272号原告王力。被告朱海军。被告冯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力诉被告朱海军、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力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力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军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力撤回对冯军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施一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斐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