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韩忠春与李伟、王金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忠春,李伟,王金伟,于庆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第35-2号原告韩忠春,男,1970年12月9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被告李伟,男,1970年8月6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被告王金伟,男,1980年1月20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被告于庆伟,男,1963年8月16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韩忠春诉李伟、王金伟、于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王金伟的告诉,只要求李伟、于庆伟承担偿还责任。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忠春撤回对王金伟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卓 来自